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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7-6-11 01:19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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唉~昨天事情 該歇歇啦 在網路上一天的時間等於現實中大概一個月吧!
還提成年往事
寄刀片 我當時打怎麼看都是說笑的 我記得我是打 下次再這樣就要記刀片>"<
注意 我有說"下次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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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聊網路搜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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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305條:恐嚇危害安全罪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網路霸凌行為
ü 刑法第27章:公然侮辱罪
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ü 刑法第310條:誹謗(毀謗)罪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ü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: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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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鬧這麼大嗎?? 哪邊嚴重 哪邊可以成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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